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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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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功夫:::2022-11-04

第十四条 国度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传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成分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订、执行国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打算。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该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传递。对有关部门传递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汇报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该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钻研,以为必要的,实时调整国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打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凭据国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打算,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订、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执行。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该当凭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打算和监测规划发展监测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真实、正确,并依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打算和监测规划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了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有关食用农产种类植养殖、食品出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网络有关数据。采集样品该当依照市场价值支付用度。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了局批注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该当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递同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等部门,并汇报本级人民当局和上级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等部门该当组织发展进一措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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