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亮点一:尝试举证责任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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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功夫:2022-03-18
【法条】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推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璜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
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采办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缝。。。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以为小冰箱系张先生报答败坏,,不赞成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定的通常证据规定。。。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但由于不把握有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极度难题。。。这次《消法》批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尝试举证责任颠倒,,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凭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
该规定仅合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璜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采办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