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COPYRIGHT ? 2025 top
【法条】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划定:::经营者选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注明理由,,但下列商品之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推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凭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采办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合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
“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格局新鲜,,价值也很便宜,,王小姐绝不犹豫点击了采办,,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感触这双高跟鞋固然新鲜,,但色彩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因而便联系上网店店东,,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交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东的回绝。。
【解读】
近几年,,网络等非门店(远程)购物方式逐步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合称,,由于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逢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推进买卖双方的平等职位。。凭据新《消法》,,上述案例,,王小姐有官僚求退货。。
【提醒】
反悔权仅合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采办的物品,,不合用该条划定。。别的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凭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该当无缺,,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